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 扶持对象
1.1 个人贷款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1.2 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贷款对象
符合个人贷款对象人员合伙创办企业;符合个人贷款对象人员统一经济实体创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 扶持条件
2.1 贷款条件
1.在本市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非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人员;
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3.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暂不予扶持。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就业创业证》应为城镇登记失业状态,其他人员提供相应信息材料。
2.2 贷款额度
1.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
2.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30万元掌握。
2.3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
2.4 贷款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2.5 贷款利息
财政部门按3%给予贴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2.6 贷款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能有违反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
3 担保方式
3.1 自然人担保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在一个担保周期内只能担保一次,年龄应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不包括已退休人员)。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2人可最高担保20万元,具体由担保经办机构评估确定。具有科级职务或中级职称的,每人最高可担保30万元;具有副处以上职务或副高职称以上的,每人最高可担保45万元。
2.国有企业在职人员2人可最高担保20万元,具体由担保经办机构评估确定。国企中层干部每人最高可担保30万元,国企高管每人最高可担保45万元。
3.2 抵押担保
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土地等,按经办银行及房产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3.3 质押担保
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有价证券等质押物,按经办银行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担保经办机构或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小微企业
1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1.在沧州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注册登记,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范围内,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2.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 贴息额度、期限、次数
2.1 额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原则上按每招用符合条件人员1人30万元标准计算应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数额以整万元为单位)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重点向创新型企业
以及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倾斜,对于新招用人员中高 校毕业生人员数量达到新招人员比例50%以上的小微企业,
或一年内稳定就业率在95%以上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于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2.2 贴息
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高出LPR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
2.3 期限
最长不超过2年。
2.4 次数
对于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3 贴息受理程序
企业持符合规定的申请资料→企业或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创业所在地区人社部门资格认定→调查核实→贴息审批→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